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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06-12-30 来源: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

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(记者郑玮娜 周婷玉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》于2006年4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,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
该法是规范护照签发管理工作的专门法律,是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护照法规定了护照种类、签发机关、申办程序、签发时限、不予签发对象、罚则等内容,将护照签发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,构建了科学完整的护照签发管理工作体系。

护照法还明确了护照签发管理工作属于中央事权,确立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普通护照的法律地位,体现了公安机关加强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需要。

护照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公民出入国权益,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,维护良好的出入境管理秩序,保障国家安全和稳定,以及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。

(编辑:赵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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